协会章程

西安市创业创新发展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西安市创业创新发展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Xi'an Entrepreneurship&Innovation Development Institute,缩写XAEID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的组成:西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新孵化平台;尚未取得西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创新孵化平台;创业相关的各服务资源平台,如法律、财务、银行等在行业内的代表性机构;经民政部门或教育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留学归国)学生团体;上述行业、领域中的领军人物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创客团队发起初创企业。

本协会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创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为协会会员提供创业创新配套服务、资源共享、共图发展的平台型组织;是具有独立社会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地方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在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组织孵化园区、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培训交流和实现资源共享,指导帮助协会会员更好地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升创新创业服务水平,扩就业、促民生,为促进西安市民营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一路创新大厦N3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在西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针政策,宣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理念,宣传创新创业文化,组织会员培训交流创业知识和经验体会,鼓励自主创业,诚信经营,守法自律,共同发展。

(二) 本协会的主要工作对象是西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新孵化平台、创业初期的初创企业或创业团队,在协会充分领会和解读政府政策、尤其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作政策及细则的前提下,通过民间的各种渠道,争取在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尽力为会员自主创业提供支持和帮助,认真维护其合法权益,提升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的成活率。同时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兑现,督促初创企业建立健全各种保险金制度。

(三) 在西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认真做好“双创协会”品牌经营的宣传广告工作,开展“双创协会联盟单位”的审查、评选、活动,重点扶植西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可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新孵化平台,以发挥其主观能动性,适应其自身发展的诉求。

(四) 坚定一致的创业志向、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运作是本协会生命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本协会将组织全体会员集思广益,在孵化园区、初创企业互相合作、协同发展方向上充分发挥资源整合能力,调动各会员单位作为经济实体谋求壮大发展的积极性,与本协会一同实现孵化园区、初创企业合作发展,合力共赢,创造最大化的社会效益。

(五) 开展以创新创业为主题培训活动,提升各层次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

(六) 积极努力配合完成西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按照章程规定条件发展吸收会员。本协会依据会员性质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包括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

(一) 理事单位(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

西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新孵化平台。

(二) 会员单位

创客团队发起初创企业、经民政部门或教育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留学归国)学生团体或尚未取得西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创新孵化平台,以及与创业相关的各服务资源平台,如法律、财务、银行等在行业内的代表性机构。

(三) 个人会员

在创业创新工作相关行业、领域中的领军人物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明。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可授予“西安市创业创新发展协会联盟单位”。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明。如果1年以上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和不遵守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可适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两人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  监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当选的监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 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 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四)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监事;

(五) 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和监事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监事长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全面领导本协会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提出副会长、秘书长的任免意见,提出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的意见。

(六) 若遇特殊情况下,可以指定一名副会长履行会长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会员可以采用捐赠服务支持等多种形式支持协会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持续接受主管单位和审计机关的督导和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5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